(十)开展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负责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环境保护合作事项;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等工作;受市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区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执法监察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开展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组织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
(三)科技标准处(环境监测处)。
负责拟订本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重点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向环境保护部备案;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促进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并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污染防治处)。
负责起草本市污染源综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年度削减计划,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制和考核奖励制度;负责重点减排项目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政策,参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依法负责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