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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织提出并实施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参与协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管理。
  (六)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区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承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对新建自然保护区提出审批意见,依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七)大气环境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机制;组织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
  (八)机动车排放管理处。
  负责拟订本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污染形势综合分析研究;组织拟订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规划,提出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阶段性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九)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土壤、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标准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转移等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负责审核批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并对处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生活、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十)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起草本市辐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防护和电磁辐射防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辐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防护和电磁辐射防护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性定级工作;负责权限内的核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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