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89号 2009年8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清理,了解和掌握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摸清全区征地补偿费的拖欠底数,全面兑付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查清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拖欠情况。各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部门、市、县(区)、乡(镇)、企业等进行分类调查统计,全面掌握辖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的情况,并如实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筹措资金按期兑付。各级政府要制定资金筹措办法、兑付及监督措施,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征用土地和其他土地权利人手中,杜绝截留、挪用资金行为。
(三)纠正土地征用中的政策不一致问题。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征用农民土地和其他土地补偿过程中法律、规章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现行的征地补偿费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同时检查有无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监督措施,对违纪行为是否进行了纠正。
三、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整改落实与总结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由各县(区)政府自查,市政府初验,自治区检查验收。
这次清理工作从2009年8月20日开始到11月22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20日— 9月20日)。各市、县(区)政府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拖欠、截留、挪用的底数,掌握征地补偿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如实填报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表格。
(二)整改落实阶段(9月21日— 10月21日)。各市、县(区)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全面兑付拖欠、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费,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初验,在此期间,自治区政府组织跟踪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22日— 11月22日)。各市、县(区)政府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自治区政府组成检查验收组,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包括问卷调查)、清理公示的程序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