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四、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清理征地补偿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加大征地补偿费清理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对历年发生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区别情况,加以解决。按照“谁拖欠,谁清理”的原则限期兑付。对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按照先兑付征地补偿费,后安排施工建设资金的程序进行。逾期不兑现的,视情况收回土地;对当地经济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害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有效、依法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工作机制。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严禁以任何名义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要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征地补偿费。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报批建设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开工手续,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核批用水用电指标。对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引发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暂停受理该部门、市、县(区)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群众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在资金下拨到位后1个月内,由有关组织负责制定明细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张榜公示,经群众代表会议2/3以上同意后实施。支付给群众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优先解决失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实行公开、民主理财,定期向群众公布收支状况,对使用征地补偿费数额较大的开支,要经过2/3以上群众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时,必须将征地补偿费足额纳入工程预算;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四)严肃查处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纪律,坚决防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格执行政策,对过去采取不当方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如能按本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的,不追究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本通知下发后仍采取不当方法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要公开曝光并严肃处理。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政策规定不落实,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