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担管理和保护本市森林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林木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和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调处林权纠纷。
(四)组织制定本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公园、自然保护区(本规定中自然保护区指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保护体系,下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负责市级(含)以上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五)承担保护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责任;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绿地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六)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拟订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扑救队伍建设;承担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北京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本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七)负责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公园、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
(八)依法负责本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九)研究提出本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负责林果、花卉、蜂蚕、森林资源利用、林木种苗等行业管理。
(十)拟订本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负责园林绿化信息化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林业碳汇工作;负责园林绿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
(十二)承担首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首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评比表彰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办)设17个内设机构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简称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
(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