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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副局级,简称市中医局)。市中医局是负责本市中医工作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职责,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加强对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的开发、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四)加强指导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本市中医药资源配置,拟订中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参与拟订中药产业促进政策。
  (三)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的开发、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
  (四)负责本市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执行中医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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