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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4.加强本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强化在职责范围内统筹协调本市教育培训工作,为促进教育培训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
  6.强化为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和为中央在京教育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市委教工委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市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2.负责对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3.负责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本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党的建设工作。
  4.负责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理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本市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5.负责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战线与群众工作。
  6.统筹管理本市教育系统的人才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协助市委负责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协助中央及有关部委负责双管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所属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
  7.负责北京地区教育系统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综合协调处理不安定事端、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8.指导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保密工作。
  9.指导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直属直管单位离退休工作。
  10.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教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推进依法治教,起草本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教育工作。统一管理本市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其他各类教育事业;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
  3.指导本市教育系统及农村、企业、社区的综合教育改革工作;推进本市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市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
  4.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5.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审批国家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项目的设置、变更、终止,并履行监管职责;管理市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本市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管理本市学位工作;协调管理中央部委在京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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