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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二)公安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经营(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供电营业、食盐批发等须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成品油零售、仓储、典当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外派劳务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勘查、开采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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