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编制,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每年于10月31日前编制次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年底前完成市委、市政府决策程序;年中可根据项目实施进程进行适当调整。按下列方式申报:
(一)市级主管部门、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
(二)三个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
(三)申报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估算总投资、资金筹集方案、年度实施内容和投资规模等。
第六条 市发改委对拟申请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和综合平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目标考核。
第七条 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预算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配置进行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研究决策:
(一)需要市级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确定;
(二)需要市级投资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三)需要市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四)其它须报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点建设项目,按要求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BT、BOT项目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决策。
第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意见组织实施。新开工项目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核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行业分别报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开工建设项目按照年度计划,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全面推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