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土地开发整理
(六)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耕地保护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内容。加大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七)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探索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及管理办法,逐步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高。运用经济手段实现武汉城市圈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对武汉城市圈内县(市、区)受资源条件限制、占用基本农田确实不能完成基本农田保护补划任务的,可以通过有偿保护的方式在武汉城市圈内实行基本农田异地保护。
(八)探索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机制。按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聚合社会资金,参与武汉城市圈内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各类社会资金可以通过新增耕地指标有偿使用方式参与利润分成,实现互补双赢。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以建设促保护;实施低丘岗地改造工程,低丘岗地改造新增加的耕地,纳入省补充耕地指标库,保障武汉城市圈内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需要。将武汉城市圈内有条件的村纳入国家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统一规划,整体推进。
(九)加强土地复垦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修订《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明确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制订土地复垦技术规范,明确土地复垦工程内容、建设标准。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科学编制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核查、验收制度,促进矿产开发与集约用地、环境保护相协调,确保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城镇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积极推进节地型城、镇、村更新改造,重点加快城中村改造,研究推广各类建设节地技术和模式,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