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农发〔2009〕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办),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机主管部门,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农业部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经2009年委第三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农业部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中央和市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或市发改委批准;
(二)委托招标的应选择有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出售招标文件;
(五)可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六)接受投标文件并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
(八)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结果;
(十)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