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签订合同。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并按职能分工单独或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等部门监督招标投标全过程。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
(四)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五)受理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部门分工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业行政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市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七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投标限价是否按规定编制、送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二)对开标、评标的监督
1、开标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评标程序、评标纪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对招标结束后的监督
1、合同签定的内容、时间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2、中标人拟投入的技术人员、机具设备等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