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提出警告;
(三)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报告,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
(四)在开标、评标会上宣传和讲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依法监督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的人员清除出场;
(五)抽查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对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令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或纠正;
(六)监督合同谈判,核实合同与招标内容的一致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招投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中止招标、宣布招标失败或招标结果无效: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未按招标方案或规定程序开展招标工作的;
(二)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时,根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和我市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予以处理:
(一)收到投诉书后,由市农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在5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取、查阅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应召集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复核认定。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三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六条规定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建设代理、投资人、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