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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公开招标项目外,其余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具备以下的条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具备本规定第十四条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

  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

  (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委直属单位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由市农业委员会直接管理监督,区县(自治县)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市农业委员会行使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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