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多个区县(自治县)的农业基建项目中同类大宗货物、材料的采购,市农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归口委直属单位为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二)监理招标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施工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确定最高限价。
第二十条 招标前,委直属单位农业基建项目的招标人或区县(自治县)农业基建项目的招标人,应分别向市农业委员会或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表”,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等(见附表1)一式两份。
不符合市农业委员会或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招标人应按规定修改后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定的《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www.project-and-bidding.cq.cn)和《重庆时报》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其他有关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相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五)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等收取的费用;
(六)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批复编制招标文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