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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7.评标标准和方法;

  8.招标人对拟采购仪器(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

  9.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编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补遗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标和开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递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截止规定的开标时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拒绝: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三)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应当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投标时间截止,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开标纪律;

  (五)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六)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七)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

  (八)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可以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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