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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专家或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监督人宣布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七)排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八)形成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和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三)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五)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八)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九)其他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从技术、商务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人力资源配备;

  3.项目主要承担人员的经历;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10.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要素。

  (二)监理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经历;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

  5.财务状况;

  6.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要素。

  (三)施工评标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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