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专家或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监督人宣布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七)排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八)形成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和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三)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五)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八)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九)其他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从技术、商务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人力资源配备;
3.项目主要承担人员的经历;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10.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要素。
(二)监理评标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经历;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
5.财务状况;
6.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要素。
(三)施工评标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