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财务状况;
9.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要素。
(四)仪器、设备、材料评标
1.投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7.招标文件载明的其他要素。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书面意见,既不提供书面意见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开招标项目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二日内答复。招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答复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人或有关行政部门对异议或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需重新评标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依据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因前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直属单位农业基建项目的招标人或区县(自治县)农业基建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和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内容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文件;
(三)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投标邀请书;
(四)资格审查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评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