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市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
(哈政综〔2009〕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城市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建立我市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意义建立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其调整的依据、执行等纳入日常管理轨道,既是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源头、机制上保证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调整科学性、规范性的制度创新,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保民生”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民政部关于“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的具体举措,不仅有利于确保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而且对于保证城市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与物价挂钩、动态调整的原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特定时期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确保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二)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低保标准具有刚性和兜底功能的特性,要本着既能满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需要,也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实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标。
(三)坚持互相衔接、整体配套的原则。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时,要保证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合理衔接,充分发挥“最后一条保障线”作用,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做好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调整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合作,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调整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