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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市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


  三、工作程序

  (一)测算城市低保标准与人均消费支出情况。从2010年起,每年一季度,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发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进行测算。当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低于30%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制定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35%的比例进行测算,并在统筹考虑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物价指数、社会保障相关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确定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其测算公式为:
  城市低保调整标准=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35%)±调整数

  其中,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主要依据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发布的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调整数,主要依据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恩格尔系数、地方财政收入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综合平衡后得出。

  (三)报批执行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城市低保调整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审定同意后(或按省统一部署),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行文公布实施。

  (四)调整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非农业户口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应在市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同意后(或按省统一部署)的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基础上上浮20%确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行文公布实施。

  (五)关于启动物价补贴工作。从2010年起,每年第二季度开始,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发布的CPI情况,即我市CPI持续3个月同比增长超过3%时,提出增加物价临时补贴及其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行文公布实施;当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时,提出停止发放物价补贴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行文公布执行。

  四、分工协作,全力推进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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