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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有11项。

  7.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2009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00元。(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8.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09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成年人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全省城镇居民成年人医保筹资水平达到190元以上。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全省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保筹资水平达到90元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9.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地区可于2010年达到该标准。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提高到3万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10.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上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1.逐步扩大和提高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保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12.进一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行城镇居民医保设区市统筹,统一制度办法、筹资标准、医疗待遇标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3.继续完善参合农民“在哪住院、在哪报账,当天出院、当天报账”的操作办法,探索参合农民在相邻县、乡“当地参合、异地住院、同等直报”工作,不断提高参合农民的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厅,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4.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参合),有效控制救助资金结余率,从上年的20%下降到1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5.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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