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19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贸易局、经委(经贸委)、宣传部、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委)、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十部门制定了《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委宣传部
省经信委
省公安厅
省环保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监局
省物价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