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与现有的《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相衔接,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范围等要求均不变,其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测算、分配、落实和监管,并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省环保厅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省委宣传部、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