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信息系统启用后,原有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将停止使用,同时启用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回收数据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直接填写打印,同时要求各地回收企业要将2009年1月1日至8月10日回收车辆信息补充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政策,省财政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以及各市、县(市、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开展情况,将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预拨至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汇总核实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商务部清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同时要对辖区内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查验,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浙经贸内贸〔2008〕736号)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培训,确保县(市、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规范、熟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