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三条 根据现有地质工作成果,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按照《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
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由其矿业权人按照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符合立项条件的勘查项目。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将招投标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根据招投标和公示结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的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批复项目资金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照原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根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具体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地质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