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
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社区工作者是指市辖三区各街道社区居委会经过社区居民或居民代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城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配备按照城镇社区居民户数核定社区工作者职数,以科学合理适用为原则,其中3000户以下的社区核定为5人,3000户以上的社区核定为7人,对1000户以下的社区原则上要进行撤并整合。
实行城镇社区党支部书记与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城镇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市辖三区要建立完善社区居委会设置、规模调整和工作人员配备的审批制度,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如遇社区居委会数量、人员发生变化,辖区民政及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增减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第四条 市辖三区的城镇社区居委会工作者月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银川地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确定,并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每三年调整一次,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具体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社区居委会工作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统一按照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养老保险缴费按照用人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缴费按照用人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失业保险缴费按照用人单位承担2%,个人承担1%;生育保险缴费按照用人单位承担0.7%,工伤保险缴费按照用人单位承担0.5%,生育和工伤保险个人不承担。即:用人单位承担五险29.2%,个人承担三险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