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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字[2009]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进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和科技人才的培养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基金管理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06年发布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等5个管理办法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1: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科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省自科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科基金捐资。

  第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六条 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省基金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湖南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提出省自科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指导科技人员申请。年度指南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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