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和当年申请通知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省自科基金项目,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受理要求执行。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可向省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
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组织省自科基金项目申报过程中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指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机构。
第十条 凡在省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自科基金。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 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大于六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2.申请者曾主持(含在研)的省自科基金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且通过了验收或结题。
3.申请者当年申请(含参加)省自科基金各类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其中1项为省市联合基金项目)。
4、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超过2个。
5、所有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省自科基金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不含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2、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要求已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省市联合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依托单位原则上是该市州所在地的基金注册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2、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周岁以下;项目组2/3以上成员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须两名正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荐。
3、申请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国务院津贴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排名在前五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在前二位)者;
(3)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学习或访问一年以上归国人员,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或学历证书,中国驻外使馆、领事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的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