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省基金办根据学科专家组评审专家提出的会议评审意见和票数,确定拟资助项目。省基金委根据学科专家组的建议项目,召开省基金委全体委员大会审议,省基金办根据大会审议结果,编制省基金年度项目计划,经省基金委主任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二十条 对确有重要科学意义、创新性很强的探索性项目(非共识项目),由省基金办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报省基金委主任审批同意后予以小额资助。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同一申请者、同一年申请国家和省自科基金,已获得国家自科基金资助,又通过省自科基金学科专家组会议评审的,省基金委给予立项但不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资助计划批准后,由省基金办书面通知申请者依托单位,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省自科基金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专家和省基金办工作人员均须回避其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
(二)专家须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省基金办专职和兼聘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不得剽窃申请书内容;
(2)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3)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计划文件的要求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省基金办。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计划文件要求对申请书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省基金办应自收到项目合同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合同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2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省基金办。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办应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若不按要求者,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中的非共识项目的执行期为两年,其他类型的项目均为三年,省基金办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实施的第一年度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第二年度到现场进行检查,第三年度分学科进行会议验收。其他项目第二年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第三年提交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