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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第二十九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省基金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制度或违反《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

  (五)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办可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增加的参与者、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变更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

  第三十三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除经省基金办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应及时以申请专利等形式进行保护。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后续研究,省基金办、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byHunanProvincialNaturalScienceFoundationofChina)和项目编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内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以省基金办当年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网(http:/ jj.hnst.gov.cn)上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省自科基金资助项目均要求结题或验收。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须按合同书要求,采用组织专家分学科进行会议验收。省市联合基金一般项目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可申请结题。其他类型项目在实施期间取得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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