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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一)申请并授权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三)获国家973、863计划(含子课题)、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国家攻关计划、省级重大计划项目之一资助的;

  (四)在国内刊物发表的论文,其刊物的影响因子累计至少达到0.6;

  (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六)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至少1篇;

  (七)撰写专著1部;

  (八)未完成预期研究成果,说明原因,写出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省基金办,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办应自收到结题报告之日起40日内审查结题报告,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不按要求者,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4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省自科基金资助强度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人也可按期结题,但必须在结题报告中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研究计划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均应在结题三年后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后追踪调查表》,由依托单位报送省基金办。

  第四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受资助的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在经费上予以配套。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确需作重要变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省基金办核准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基金办应对省自科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配合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自科基金申请、评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道德和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省基金委署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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