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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与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4.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等。实验室改装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湘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四)管理费: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等。管理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5%。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和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应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基金项目经费预算。依托单位应按照省财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严格审查其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作为项目评审、立项的参考。

  第八条 省基金办组织专家对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时,须按要求对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立项后,申请人应根据批准项目资助额度和本办法修订项目经费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附在合同书后报省基金办核准,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的相符性和经费的合理性原则。

  (二)应同时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货币资金。即除省自科基金资助经费外,还包括从依托单位获得的配套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统一交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审核与编制预算。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予以协助并审核把关。

第四章 拨款

  第十一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的拨款,以《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为凭证,按规定拨给项目依托单位: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按项目一次性核定,分两年滚动拨付;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一次性核定,分三年滚动拨付;其他类别的项目一次性核定一次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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