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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厦知〔2009〕53号)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权,是指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提供专利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担保的银行为质权人。

  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共同专利权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四条 借款人用于出质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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