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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

  (三)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如已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或已进行试生产,产品未来具有较大的规模经营和良好盈利潜力;

  (五)须经批准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登记簿副本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其它可能影响专利权属稳定性的专利纠纷的;

  (五)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六)其他不适宜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出质专利权的评估价值和专利权质押率合理确定。专利权质押率由银行依据出质专利权质量、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但专利权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5%。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由借款人和银行双方协商确定。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

  第八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应向银行提交拟出质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出质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银行收到借款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资料,应重点审查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等情况。

  第十条 银行对借款人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资料初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或银行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

  对于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银行可以要求出质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或者足以证明其具备专利实质性条件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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