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申报、审批及管理
(一)申报
项目业主单位按统一申报表经村委会和镇政府盖章确认后报项目所在区农业、财政部门,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局与市财政局。
项目申报时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施工设计方案(图纸)、项目建设区域地形图(1:5000以上的大比例地形图,需标注相邻地片建设项目的区域界线)、项目申报单位与村民签订的项目用地合同书等。
项目建设应避免重复投资,对已经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审批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区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筛选或评审,在当年度项目预算金额范围内进行审批。
(三)资金下达
项目审定后,市财政、农业部门将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区财政、农业部门,区财政、农业部门应按进度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并预留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30%,待市级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四)变更
项目下达后,因条件不具备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项目的,项目单位必须及时向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核同意方可变更或取消。
(五)验收
项目建设竣工后,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应依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要求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委托有工程建设验收资质条件的机构及时进行验收。区级验收合格后,区农业部门申请市级验收,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再组织市级验收。
市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进行区、市级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将停止拨付尾款,并将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
(一)要层层建立责任制,项目实施的主体是业主单位,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区农业局负责,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
(二)区农业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经常性检查监督,市农业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指导。
(三)财政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须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严格实施,妥善保管经费收支的各种凭据,遵循相关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补助资金纳入市、区财政审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