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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关于农垦企业未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1990年12月31日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原始录用手续、历年调资表、原始花名册等在册凭证。

  (二)1990年12月31日前农场及所属分场,场办工商企业发放的职工会员证、职工证、医疗证、退休证、荣誉证等。

  (三)1984年12月31日前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按职工身份分过承包土地(花名册中有名)或分过退休田的相关资料。

  (四)1990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现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资料。

  (五)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材料。

  四、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缴费时间的确定以能提供本人最早参加工作的资料为依据,确定参加工作时间。以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时间和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确认具体的退休时间。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1992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不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参保缴费基数的确定

  从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按照《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3号)规定,重新计算应征缴额,并全额征缴。

  个人缴费基数最低可按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六、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与调整问题对2009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比照《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09号文件)办理,即每人每月发给2009年调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后,人均月养老金的50%,即510元。

  对2009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按现行的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计发养老金,并实行5年过渡期。过渡期从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此期间退休的人员按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核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对比,现行办法高出部分采用分年按不同比例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待遇差的补贴标准为:参保后第一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第二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三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五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六年后退休的人员按省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不再实行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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