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教财〔2009〕48号)
各市、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坚持学校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