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宣传组织和发动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指导和督促高校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合教育部门和属地院校做好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高校负责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医疗保险具体事务和日常医疗的管理工作,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所属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
(一)学生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的部分由所在院校代收代缴。缴费标准参照所属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保的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财政补助资金。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1.省属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大学生属地参保,省财政按照高校所在地参保中小学生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2.市(县、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地方财政按参保中小学生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3.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其大学生参保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今后,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四)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高校隶属关系、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属地关系,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