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不予退费。

第四章 医疗保障

  第八条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大学生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因转学、退学的,按照转入所在地大学生及城镇居民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大学生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中:病种范围应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
  第十二条 大学生就医管理、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可探索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问题。
  第十三条 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研究制定,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