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9年江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9]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9年江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2009年江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函》(粤经贸函[2008]1850号)精神,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任务和推进我市水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按照国家水泥工业产业发展的政策方针,坚持“上大”与“压小”紧密结合,坚持淘汰落后和调整发展紧密结合,依法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改善水泥工业布局,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要求,结合我市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稳妥推进落后水泥产能的淘汰工作,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努力实现全市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执行。由相关企业所在市、区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二)多措并举,依法淘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等规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监督、电价、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