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围绕中心,稳步推进。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这个中心,注重淘汰落后产能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淘汰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等问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要点
(一)淘汰范围。
1、依法淘汰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生产企业。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 号)下发后列入关闭淘汰范围而近年来又重新投入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
3、《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施行后未经批准新建的机立窑。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印发后,未经批准擅自对机立窑扩径改造的水泥生产线。
5、按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规定,窑径2.2米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和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6、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文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有条件的地方在2010 年前淘汰全部机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7、按照我市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工作要求,淘汰一批产能小、技术相对落后的水泥企业,确保完成我市本年度的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8、地处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要加快淘汰。
(二)淘汰计划和进度。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函》(粤经贸函[2008]1850号)内所附的“十一五”期间江门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表,结合《关于印发江门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江府[2009]18号)的要求,2009年我市计划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为372万吨,涉及20家企业(详见附件),有关市、区要根据附表所列的企业关停名单及计划完成时间,切实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相关工作。同时,各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增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