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照粤价[2008]408号文件的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淘汰类水泥企业在用电价格规定的分类电价基础上提高0.2元/千瓦时;限制类水泥企业的用电价格提价标准为0.05元/千瓦时。一律取消对落后水泥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被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水泥企业,不再实行峰谷电价政策。各级物价、经贸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二)严格执行环保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生产线)要按时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新上项目核准程序。各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时,要支持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立窑等生产工艺落后的项目;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地区,一律不予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
(四)加强质量监督。严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进度计划,按时依法吊(注)销关停企业(生产线)的生产许可证;加大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抽查力度,对生产质量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关闭;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监督力度,禁止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使用立窑水泥。
(五)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要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办法。金融机构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不得新增贷款,并收回已投放的贷款。
(六)建立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激励机制。一是对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产的项目,要优先予以核准或审批,并在各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倾斜扶持。二是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职工,按照市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工作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各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按时完成当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任务。并做好对2006年以来已淘汰退出落后水泥产能装备拆除情况的核查、取证和情况报送工作。核查淘汰完成情况,必须以“落后产能的企业(或生产线)完全丧失生产能力、拆除窑体”为淘汰完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