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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9年江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传部门:指导协调并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舆论引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全市水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全市水泥建设项目核准清单和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等量淘汰承诺书),督促各地政府兑现新建水泥项目时“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承诺,加强对已核准、审批项目的监督。

  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全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汇总提出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建议;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督查。发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及时移送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水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对其进行产业政策核查。

  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对在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特别是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门:在各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倾斜扶持,确保当地落后水泥产能平稳有序退出。

  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用途变更等工作,查处违规使用土地行为;做好石灰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

  建设部门:加大对市政工程、建筑物结构工程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准入的监督力度,禁止在市政工程、建筑物结构工程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中使用立窑水泥。

  税务部门: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税务监管。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装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时依法吊(注)销列入淘汰名单企业(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进行水泥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未能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地区的相关项目不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物价部门:督促落实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会同经贸部门把立窑、湿法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按限制类、淘汰类列入实行差别电价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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