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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9年江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部门:对不符合企业设立前置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由前置审批部门依法取消其前置许可并通报工商部门责令企业办理取消相关的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将情况报市经贸局;依法查处无照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水泥生产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质监部门:严格把好水泥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水泥的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违规新增立窑未拆除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对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必须经当地市、区政府确认已兑现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后,方可受理企业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按时将国家批准发放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和吊(注)销情况报市经贸局。

  信访部门:处理与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的上访事件。

  电网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对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融资控制政策落实情况,做好贷款收回监管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区政府要对本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负总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线)名单及依法对淘汰企业吊(注)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二)统筹兼顾,推动发展。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淘汰和发展”一并抓,根据“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的水泥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淘汰落后水泥的同时,加快我市新技术水泥项目的建设,推进我市水泥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抓好落实,及时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完成前,各市、区政府要在每年7月5日前将上半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执行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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