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治疗医疗保险待遇予以补助。其中,以下单病种一个统筹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10000元,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4000元,重症精神病4000元。
(三)同时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实行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门诊特定项目疾病患者,在上述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最高补助限额再增加3000元。
(四)门诊特定项目和部分门诊慢性病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合并享受;同属于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用药、诊疗项目范围的,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
五、调整大病医疗救助有关规定
(一)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其欠费停保和补缴续保办法随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有关规定。
(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12万元调整到18万元。
(三)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2元调整到100元,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各缴纳50元;没有参保单位的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
(四)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按90%、92%、93%的比例支付;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按95%、97%、98%的比例支付。
六、门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规定结算。
七、提高市外转诊转院医疗保险待遇
市外转诊转院者,统筹基金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减少5个百分点。
八、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一)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
(二)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