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招标人不得再另行设置其他条件限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可以投标的标段数量,但不得指定投标人选择投标标段。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应严格按照《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不得增设其他条款,未按上述规定编制的招标文件,备案监督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未按规定改正者,备案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合格制)。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详细载明资格审查标准。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资质等级条件:具备与招标项目符合的资质等级证书;
2.财务要求:近3年内未出现亏损;
3.业绩要求:具备从事过一定数量的与招标项目规模与性质类似的工程;
4.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5.在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类企业具备《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
6.项目经理资格:具备招标项目要求的项目经理专业及等级条件;
7.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8.四川省省外企业具备《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
9.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审查条件,否则其资格审查无效。实行承包商年度预审制后,资格审查强制性标准内容仅为上述第4-9条并符合招标项目的预审承包商目录的类别和组别。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因工程技术难度大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况,招标人需提高一个资质等级标准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需提高两个资质等级标准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监察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