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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渝安委[2009]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渝安委〔2009〕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日,我市连续发生铜梁金江水泥有限公司“8.17”建筑事故、江津“8.20”道路交通事故、涪陵“8.22”道路交通事故、南川韦家湾煤矿“8.22”顶板事故等4起较大事故,被国家安监总局警示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国庆60周年大庆顺利举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部署,迅速行动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每一家企业,并按照《通知》要求,针对检查内容、重点领域和检查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安排部署,落实检查责任,防止走过场。同时,在检查中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做到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责任、跟踪治理,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三、加强督促,务求实效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督促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做好督查工作,务求检查取得实效。市安委会也将成立专项督查组,深入各区县(自治县)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督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四、及时汇总,加强沟通
  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检查工作中的情况和经验并上报。于2009年10月10日前,将检查和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王元康  张颖
  联系电话:67504735  6750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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