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质量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评价采用绩点学分制和平均绩点学分制。
第二十二条 具体的百分制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所示(采用五级制):
成绩
| 成绩等级
| 绩点(K)
|
90-100
| A(优)
| 4
|
80-89
| B(良)
| 3
|
70-79
| C(中)
| 2
|
60-69
| D(及格)
| 1
|
<60
| E(不及格)
| 0
|
第二十三条 实行分层教学的学校,考试采用A、B卷,B卷难度系数降低,考B卷的绩点应降低一级,例如:B卷考试,总评成绩为85分,绩点为2;补考60分以上,绩点均记1;重修课程采用与原修课程同样的绩点计算方法。
第二十四条 用绩点学分(J)表示每门课程成绩。
绩点学分(J)=课程学分(B)×绩点(K)。
第二十五条 用平均绩点学分(PK)表示一个学期(或学年)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平均绩点学分=课程绩点学分之和/课程学分之和,即:
PK=∑(J)/∑(B)
第二十六条 平均绩点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般每个学期结束,计算该学期每个学生的平均绩点。平均绩点学分也是学生专业选择、奖学金评定、学生干部选拔、各类先进评选、优先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入学注册手续,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期间,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籍相应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