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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质量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评价采用绩点学分制和平均绩点学分制。

  第二十二条 具体的百分制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所示(采用五级制):

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K)

90-100

A(优)

4

80-89

B(良)

3

70-79

C(中)

2

60-69

D(及格)

1

<60

E(不及格)

0



  第二十三条 实行分层教学的学校,考试采用A、B卷,B卷难度系数降低,考B卷的绩点应降低一级,例如:B卷考试,总评成绩为85分,绩点为2;补考60分以上,绩点均记1;重修课程采用与原修课程同样的绩点计算方法。

  第二十四条 用绩点学分(J)表示每门课程成绩。

  绩点学分(J)=课程学分(B)×绩点(K)。

  第二十五条 用平均绩点学分(PK)表示一个学期(或学年)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平均绩点学分=课程绩点学分之和/课程学分之和,即:

  PK=∑(J)/∑(B)

  第二十六条 平均绩点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般每个学期结束,计算该学期每个学生的平均绩点。平均绩点学分也是学生专业选择、奖学金评定、学生干部选拔、各类先进评选、优先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入学注册手续,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期间,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籍相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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