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或转出学校。就读全日制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年级阶段、就读非全日制专业的学生已取得规定毕业40%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转学。办理转学的学生由转出学校注销学籍,转入学校注册学籍,并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分别报隶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必修课学分不能与限选课学分互换;必修课、限选课学分可以代替任选课学分;任选课学分不能代替必修课、限选课学分。
第三十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可补考2次,补考2次还不合格的应安排重修;考核不合格的限选课可补考2次,补考2次还不合格的可安排重修,或用其他限选课的学分互换;学年学分制学生若一个学期有4门及以上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2次还不合格的可安排跟低年级学生重修。
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间转学、转专业,经转出转入院校同意,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另行制订)获得原修学分;转入其他专业,按第二十条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转入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转入学校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将课程绩点学分转换成相应的成绩分值。
第三十三条 全日制的学生实行班级管理,配备班主任;非全日制学制学生,一般按专业进行管理,实行导师制。
第六章 学分奖励
第三十四条 参加各类技能竞赛的学生,根据竞赛成绩和级别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可代替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该学分的成绩等级为A。竞赛取得的名次奖励学分如下(参加选拔赛和上一级竞赛都获得名次的,只计其中最高名次学分,不叠加):
名次
学
类 分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第九名
| 第十名
| 第十一名
| 第十二名
| 第十三名
| 第十四名
| 第十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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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竞赛
| 25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省级
竞赛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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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级竞赛
| 5
| 4
| 3
|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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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级竞赛
| 3
|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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