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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或转出学校。就读全日制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年级阶段、就读非全日制专业的学生已取得规定毕业40%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转学。办理转学的学生由转出学校注销学籍,转入学校注册学籍,并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分别报隶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必修课学分不能与限选课学分互换;必修课、限选课学分可以代替任选课学分;任选课学分不能代替必修课、限选课学分。

  第三十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可补考2次,补考2次还不合格的应安排重修;考核不合格的限选课可补考2次,补考2次还不合格的可安排重修,或用其他限选课的学分互换;学年学分制学生若一个学期有4门及以上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2次还不合格的可安排跟低年级学生重修。

  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间转学、转专业,经转出转入院校同意,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另行制订)获得原修学分;转入其他专业,按第二十条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转入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转入学校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将课程绩点学分转换成相应的成绩分值。

  第三十三条 全日制的学生实行班级管理,配备班主任;非全日制学制学生,一般按专业进行管理,实行导师制。

第六章 学分奖励

  第三十四条 参加各类技能竞赛的学生,根据竞赛成绩和级别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可代替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该学分的成绩等级为A。竞赛取得的名次奖励学分如下(参加选拔赛和上一级竞赛都获得名次的,只计其中最高名次学分,不叠加):

名次

类 分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第九名

第十名

第十一名

第十二名

第十三名

第十四名

第十五名

国家级竞赛

25

20

18

16

14

12

10

8

7

6

5

4

3

2

1

省级

竞赛

10

9

8

7

6

5

4

3

2

1

 

 

 

 

 

地级市级竞赛

5

4

3

2

1

 

 

 

 

 

 

 

 

 

 

县级市级竞赛

3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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