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
(粤人发〔2009〕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国资委、财政局、工商局、工商联、团市委: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
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2009年-2011年,全省组织认定5000家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提供6万个就业见习岗位。
年度计划任务:2009年认定见习基地1500家,提供1.8万个就业见习岗位;2010年认定见习基地1700家,提供2.1万个就业见习岗位;2011年认定见习基地1800家,提供2.1万个就业见习岗位。在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之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
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三年六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2009年度目标任务安排》(附件1),分解见习任务,落实责任部门,组织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见习。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展非本地户籍广东省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活动。2009年,珠三角各市应按不低于年度目标任务10%的比例安排非本地户籍广东省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
二、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见习基地的申请和认定
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1.符合当地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企业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
2.有专设的人事劳资管理机构,能根据需要,在见习期间为见习毕业生安排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4.能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每年能提供20个以上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见习工作岗位,每个工作岗位见习时间为3-6个月,且见习岗位数量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的10%,并能按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见习人员。
见习基地认定由各级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表》(附件2),向所在地县(区、市)以上(含县,下同)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营业证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见习计划。县(区、市)以上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科技和共青团组织建立的见习基地,凡符合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经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加挂“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补贴。
(二)见习岗位信息发布
见习基地于每年5月20日和7月15日向县(区、市)以上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上报一次见习岗位需求信息(附件3)。经审定后,由县(区、市)以上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分别于6月5日与7月30日向社会发布,同时公布见习报名时间、地点、所需材料等信息。